欢迎访问长沙市益阳商会网站!   2025年5月10日 星期六
返回首页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新闻动态
公益互助
天下益商
法制园地
人物专访
党建工作
文化广场
教育培训
益商会刊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民政部:社会团体未经批准不得举办评比表彰活动
来源: 发表时间:2012-10-21

    原标题:民政部新规规范社会团体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举办评比表彰活动
    本报北京消息 民政部网站10日公布民政部新近颁布的《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旨在从制度层面加强对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进行规范管理,尤其是对“卖牌子”敛财、负责人不当关联交易等社会关注的不法行为。
    根据《规定》,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时,不得强制组织或者个人参加,强制收取费用;未经批准,不得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针对“卖牌子”敛财乱象,《规定》明确,社会团体应在合作前对合作方进行调查了解,如同意合作方使用本组织名称、标志,应签订授权使用协议;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全程监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合作;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组织承办或者协办的,应当加强主导和监督,不得向承办方或者协办方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为防止负责人不当关联交易,《规定》要求,社会团体不得将自身开展的经营服务性活动转包或委托与社会团体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
    《规定》还要求,社会团体与其所举办经济实体在资产、机构、人员方面要分开,发生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支付费用。
   《规定》还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合作活动作出规定,明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
    社会团体不得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社会团体不得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关闭窗口】  【打印此页】 
上一篇:长沙市益阳商会召开“5A”庆典表彰大会 下一篇:热烈祝贺长沙市益阳商会被评为5A级商会
新闻动态 精彩益阳
公益互助 天下益商
党建工作 教育培训
创新发展 文化广场
人物专访 法制园地
商会会刊 商会视频
版权所有:长沙市益阳商会  Copyright 2016-2025  www.csyst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63号新时代广场北栋29楼  邮箱:1415632891@qq.com
湘ICP备19014227号-1
最佳使用效果:1024*768分辨率/建议使用浏览器IE6.0或以上